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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方继红、高洋与毛文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继红,高洋,毛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方继红,女,汉族,辽源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高洋,女,汉族,辽源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毛文明,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巨日合人,于2014年6月17日被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已执行死刑。申请执行人方继红、高洋与被执行人毛文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恢复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辽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辽执字第22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方继红、高洋又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恢复执行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方继红、高洋于2016年4月11日各得到了赔偿款50000.00元,并且放弃其他的请求,并且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继红、高洋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辽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群   利审判员 李冀超审判员何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