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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阿米娜·吾甫与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成大方圆大药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米娜·吾甫,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大方圆大药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619号原告:阿米娜·吾甫,女,维吾尔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大方圆大药房,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号。负责人:高松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燕,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海瑞,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阿米娜·吾甫诉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大方圆大药房劳动争议一案,当事人均不服乌高(新)劳仲[2016]第155号仲裁裁决书,先后诉至本院。因原告阿米娜·吾甫的诉讼请求需与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大方圆大药房的诉讼请求一并处理,原告阿米娜·吾甫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阿米娜·吾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米娜·吾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阿米娜·吾甫负担,退还原告阿米娜·吾甫5元。审 判 长 热 孜 万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人民陪审员 张 友 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