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5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王秀娟与潍坊昕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崔全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昕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崔全仁,王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异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潍坊昕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全仁,总经理。异议人(被执行人)崔全仁。申请执行人王秀娟。本院在执行王秀娟与潍坊昕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崔全仁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潍坊昕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崔全仁对本案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二异议人称,本案调解书所确定的欠款660000元除240000元外,其余款项已超过一年的申请执行期限,法院不应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通知书》内容被手写涂改,违反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异议人在按照协议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仍然申请法院继续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解除冻结措施。本院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2013)奎商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从2014年5月20日起算。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被执行人)潍坊昕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崔全仁于2015年12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将位于鸢飞路玄武街交叉口紫金公馆写字楼6号楼613、614室作价708335元抵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货款、借款及材料款,剩余欠款24133元于2016年2月7日前付清,双方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抵债的房产并未取得合法所有权、被执行人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和解协议未生效,要求继续执行原调解书。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协议中约定抵债的房产系潍坊紫金园置业有限公司抵债给被执行人的预售商品房,尚未取得房产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未超过两年的法定申请执行期限。本院对《执行通知书》中存在的笔误进行补正,并不违反法律程序,被执行人的权利也未因此受到任何侵害。被执行人在协议中约定抵债的房产虽未取得相关产权证书,但只要不影响其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则不应认为其存在欺诈、否定和解协议的效力。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院不宜恢复执行原调解书。但被执行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完毕有关房产的所有权转让、过户手续,该期限应参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为90日为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中止执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完毕抵债房产的权属登记、取得权属证书。逾期不能办理,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三、驳回被执行人的其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袁 磊审判员 郑东祥审判员 王玉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