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5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德伦与 张领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伦,张领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229号原告:杨德伦,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洪亮,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领财,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杨德伦诉被告张领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德伦的委托代理人王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领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德伦诉称,2012年5月29日被告张领财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三个月利息6000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德伦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张领财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杨德伦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杨德伦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2年5月29日被告张领财以李秋分为担保人,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所载内容为:“今借到杨德伦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00)借款期限陆个月利息2%担保人:李秋分借款人:张领财2012、5、29日”。上述借款被告已支付三个月的利息6000元,下余借款利息和本金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张领财向原告杨德伦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即借贷关系成立。同时,由于不存在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在到期后应当及时偿还债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领财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相关规定,因利息已支付了三个月,故被告应支付的利息为:按月利率2%计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领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德伦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计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德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领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从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