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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徐孝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孝祝,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177号申请人徐孝祝,女,汉族,生于1957年8月5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朱占祥,男,汉族,生于1956年7月7日,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平安路黔程商务大厦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7612524-1。法定代表人:周显武。被申请人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06614522-9。法定代表人:周显武。本院审理申请人徐孝祝诉被申请人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孝祝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孝祝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期限从相关管理部门收到该裁定之日开始计算),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代理审判员  张永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子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