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王正力与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力,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13号原告王正力。被告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弘。本院2016年4月6日对原告王正力诉被告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一页第四自然段第三行“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为笔误,补正后为“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