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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卢斌与陈兆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斌,陈兆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625号原告:卢斌,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卢长海,男,汉族,1949年5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系卢斌父亲。被告:陈兆静,男,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斌诉被告陈兆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卢斌负担。审 判 员  于 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