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卢斌与陈兆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斌,陈兆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625号原告:卢斌,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卢长海,男,汉族,1949年5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系卢斌父亲。被告:陈兆静,男,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斌诉被告陈兆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卢斌负担。审 判 员 于 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