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终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勾万桂、任学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勾万桂,任学良,孙红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1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勾万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学良。原审第三人孙红国。上诉人勾万桂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5)易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勾万桂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勾万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勾万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勾万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杨占明代理审判员 杨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