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与赵井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赵井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954号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振兴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浩,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秦皎,公司职员。被告赵井臣。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井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