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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远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远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342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娥,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张远志,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远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一元,由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震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