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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何强与黄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强,黄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832号原告何强,男,汉族,四川省人。被告黄开华,男,凤冈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强与被告黄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强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开华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戴继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