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何强与黄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强,黄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832号原告何强,男,汉族,四川省人。被告黄开华,男,凤冈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强与被告黄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强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开华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戴继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