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7103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7103民初78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彦庚,哈密地区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原告蔡某某已交纳),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启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