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雪诉谢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02民初632号原告周某被告谢某原告周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迎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9月2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谢鑫杰(2008年11月13日生)。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我们家庭矛盾不断,加上被告去澳门赌博一次性输掉了十万余元导致我们不得不将房子抵押贷款还债,这更加激化了我们的夫妻矛盾。被告经常喝酒吵架还夜不归宿。2014年11月份我不堪忍受精神折磨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婚后共同财产楼房一户、丰田轿车一辆依法分割;贷款20万依法分割。被告谢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2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谢鑫杰(2008年11月13日生)。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有所疏远,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已结婚多年并共同育有一子,可见感情基础较好,尽管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致使夫妻之间感情有所疏远,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双方均应慎重对待婚姻和家庭,相互宽容体谅,彼此多沟通,相信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洪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