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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沈01行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吕贵枫与沈阳市社会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失业备案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贵枫,沈阳市社会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大东区社会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沈01行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贵枫,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社会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原审第三人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大东区社会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原审第三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吕贵枫因失业备案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行初字第000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2010年9月19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递交《关于沈阳商业城送交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档案的申请》,五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为郭红光、娄强、夏凯、吕贵枫、孙宏伟。同日,沈阳市社会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各区失业保险科,该单位五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已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请接收。另查明,夏凯以同样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为: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沈阳商业城送交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档案的申请》的批复。原审认为,原告吕贵枫以被告的同一个行为向本院提起两个诉讼,一个要求撤销,一个要求确认违法,本院释明就同一个行为不能重复提起确认或者撤销之诉,原告仍坚持告诉,本院依职权确认对原告吕贵枫提起的撤销之诉进行审查,故原告同时提起的确认之诉属于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吕贵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本院认为,行政当事人针对行政行为提出诉讼,以行政行为本身为诉讼客体,即为一诉,而不以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来确定诉讼客体,故上诉人的本诉系重复起诉,原审驳回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继东审 判 员  张振岭代理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