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732号原告史某某,女,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告弭某某,男,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弥希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对被告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安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