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姜在甲、姜思龙、姜舒园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在甲,姜思龙,姜舒园,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431号原告姜在甲,男,1960年1月15日,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姜思龙,男,1988年2月5日,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原告姜舒园,女,1992年10月22日,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在甲、姜思龙、姜舒园与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在甲、姜思龙、姜舒园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姜在甲、姜思龙、姜舒园于2016年4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缴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供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XX满审判员 姜英玉审判员 闫俊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