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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字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秀凤、刘利国、陶殿文、陈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秀凤,刘利国,陶殿文,陈桂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字374号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传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佰峰,单位职员。被告李秀凤,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刘利国,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陶殿文,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陈桂芬,女,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秀凤、刘利国、陶殿文、陈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开庭审理,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当庭撤回对被告陈桂芬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桂芬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海波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代理审判员  陈丛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光处理过的文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