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字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秀凤、刘利国、陶殿文、陈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秀凤,刘利国,陶殿文,陈桂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字374号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传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佰峰,单位职员。被告李秀凤,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刘利国,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陶殿文,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陈桂芬,女,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秀凤、刘利国、陶殿文、陈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开庭审理,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当庭撤回对被告陈桂芬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桂芬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海波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代理审判员 陈丛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光处理过的文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