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群与陈祖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412号原告陈群,男,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范晓村,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祖球,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陈群与被告陈祖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群的委托代理人范晓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祖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公开审理。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群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3年5月29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将上述借款交付被告,被告出具借据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逾期以年利率20%计算利息,另加罚金每日500元。还款期至,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计算,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陈祖球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后未应诉答辩。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5月29日,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载明:“今借到陈群人民币%26lt;现金%26gt;壹拾万元正%26lt;100000元%26gt;。借期为叁个月,自2013年5月29日至2013年8月30日止。到期归还不计利息。如延期归还,按年息20%计算。超过壹年归还的,除20%年息外。另加罚金每天500元正。”2014年7月31日,被告出具字据给原告,载明:“我原借陈群人民币%26lt;现金%26gt;壹拾万元正,借款期限叁个月,因由于发生点特殊原因,已超过原定还款期限,壹年零贰个月。在此我保证在2014年9月30号归还本金及利息贰万元正,加上已约定的罚金如再违约债权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26lt;闸北区人民法院%26gt;提起诉讼,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均有借款人承担。”审理中,原告称其于2013年5月29日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100000元借款。并向本院提交上海海仑电器有限公司的《证明》,旨在证明其出借100000元的资金来源。上述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致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字据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先后两次向原告出具《借条》和字据确认借款金额和利息,还款期至,被告却未按约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因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罚金按每天500元计算过高,现原告主动调整为按年利率4%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另,被告陈祖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祖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群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陈祖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群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陈祖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群违约金,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计算,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被告陈祖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立群审 判 员 王红霞人民陪审员 陆金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