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振元与郭志刚、李蕊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元,郭志刚,李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58号原告王振元。委托代理人张倩,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志刚。被告李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元诉被告郭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振元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郭志刚名下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云居公寓1号楼401号房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郭志刚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云居公寓1号楼401号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长 王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