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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振元与郭志刚、李蕊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元,郭志刚,李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58号原告王振元。委托代理人张倩,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志刚。被告李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元诉被告郭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振元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郭志刚名下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云居公寓1号楼401号房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郭志刚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云居公寓1号楼401号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长 王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