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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文烨与南昌市龙军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烨,南昌市龙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烨。被执行人南昌市龙军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裁字(2015)第18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龙军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昌市龙军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市龙军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龙军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16.67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71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