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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守国与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国,宋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233号原告王守国。被告宋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国与被告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宋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守国撤回对被告宋科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王守国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鲁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