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守国与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国,宋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233号原告王守国。被告宋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国与被告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宋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守国撤回对被告宋科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王守国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鲁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