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9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武玉龙与马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玉龙,马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9民初232号原告武玉龙,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艳丽,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武玉龙诉被告马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占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玉龙委托代理人唐秋艳、被告马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玉龙诉称,原告与被告的前夫是朋友。2009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打下借条一张。至原告起诉到法院,被告没有偿还上述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马艳丽辩称,我已经偿还了借款,不再欠原告一分钱。借条是我出具的,借条上的字也是我签的。当时我和我前夫还没有离婚,租着原告家的房子开饭店,最后一、二个月经营不太好,打算关张,为了不拖欠工人的工资所以借的钱。饭店不开了以后,处理饭店东西的时候原告和其表弟韦涛帮忙处理的。有一个发电机1万多,说是不让拆了,我说可以就当抵账了。后来原告的表弟韦涛帮忙把饭店拆下来的空调卖了,一共卖了9600元,韦涛也拿走了。这样欠款已经清了,我不欠原告的钱。经审理查明,被告马艳丽与其前夫曾租赁原告武玉龙家房屋经营饭店,后由于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打下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武玉龙贰万元整,马艳丽,2009.10.29日。被告称,饭店关张时已经用发电机抵顶了欠款10000多元,后原告表弟韦涛又将饭店拆下的空调转让款9600元拿走,欠款就此已经还清。原告方不予认可,称原告经营饭店时买的发电机现在还在房间里没有处分,原告也没有要,正常来说还属于被告。并且被告在经营饭店的时候下欠原告半年多的房租,空调的出售款抵顶的是房租。被告方不予认可,称房租已经在开饭店之初就已经给付。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本案调解解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马艳丽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艳丽辩称借款已由发电机及空调出售款抵顶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艳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玉龙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马艳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占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