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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董祥仁与李清江、闫春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祥仁,李清江,闫春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823号原告董祥仁。被告李清江。被告闫春叶。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祥仁与被告李清江、闫春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祥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董祥仁负担。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