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0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淑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婷,温雯轩,温石祥,陈晓霞,孙晓文,翁文儿,巫升河,张广平,张味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92-2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婷,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温雯轩,女,200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淑婷,身份信息同上,系温雯轩的母亲。申请执行人温石祥,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晓霞,女,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晓文,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翁文儿,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巫升河,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广平,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味勤,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淑婷、温雯轩、温石祥、陈晓霞与被执行人孙晓文、巫升河、张广平、张味勤、翁文儿生命权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3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8018.71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查封被执行人翁文儿名下位于厦门市霞光东里3号205室房产,但为轮候查封,本院已将本案报送首封法院参与分配。此外,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朝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