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秦苗苗与郭传中、郭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苗苗,郭传中,郭兴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712号原告:崔苗苗,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郭传中,男,28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郭兴春,男,50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崔苗苗诉被告郭传中、郭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苗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