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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莒执字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林佐周与刘惠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佐周,刘惠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莒执字160号申请执行人:林佐周。被执行人:刘惠昌。申请执行人林佐周与被执行人刘惠昌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惠昌在莒县财政局工资37500元至莒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莒县支行,账号:10×××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余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