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莒执字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林佐周与刘惠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佐周,刘惠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莒执字160号申请执行人:林佐周。被执行人:刘惠昌。申请执行人林佐周与被执行人刘惠昌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惠昌在莒县财政局工资37500元至莒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莒县支行,账号:10×××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余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