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6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906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付旭初,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男,1985年3月21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骆小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