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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906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付旭初,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男,1985年3月21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骆小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