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高洁与张国胜、张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洁,张国胜,张荣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255号原告高洁,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国胜,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被告张荣红,女,汉族,1972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洁诉被告张国胜、张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洁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荣红名下位于安阳市高新区金都瑞园小区x号楼x单元xx层xx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荣红名下位于安阳市高新区金都瑞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x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王艳青、孟放平名下位于开发区银杏大街办事处平原路xxx号院园鼎苑x区xx号楼x单元x层xx号房产一套。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子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