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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季善鹏、宋雪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季善鹏,宋雪涵,徐丽娟,孙静,徐谦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1057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告:季善鹏,农民。被告:宋雪涵,农民。被告:徐丽娟,农民。被告:孙静,农民。被告:徐谦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季善鹏、宋雪涵、徐丽娟、孙静、徐谦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季善鹏、宋雪涵所有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临房权证莒南字第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巩庆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