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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3刑初7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无业。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至1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宝龙大厦地下室经营新宇宙动漫城期间,设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3台(8台位)、“黑红梅方”游戏机1台(8台位)、“桥牌”游戏机10台,在经营期间每天有20余人参与赌博活动。2015年11月16日,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在清查时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收缴非法所得7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租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票据、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赌博机检验报告、证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甲、马某丙、刘某乙、方某、李某、徐某、高某、白某、张某丙证言、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丙建审 判 员  王中亮人民陪审员  夏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秋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