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艾立成与宋胜君、金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立成,宋胜君,金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780号原告艾立成,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宋胜君,男,46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金美荣,女,4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艾立成与被告宋胜君、金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立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宋胜君妻子金美荣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内蒙古扎兰屯市某乡80平方米的房屋一座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宋胜君妻子金美荣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内蒙古扎兰屯市某乡80平方米的房屋一座本院已查封,扣除(2014)扎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宋胜君应给付的款项,对剩余房屋价值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江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忠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