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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洋与山东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21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2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丰镇市。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青后小区4区1号。法定代表人郭学鑫,董事长。被执行人开封市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郊乡辛堤头村。法定代表人陈全贵,经理。刘洋申请执行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60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