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鹿丙辉、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徐州都源工贸有限公司、赵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丙辉,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徐州都源工贸有限公司,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异12号异议人鹿丙辉(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001-02/2011-12室。法定代表人云林(FriedichJungling),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敬权,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州都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工业园区徐州。法定代表人鹿永夫,该经理。被执行人赵玲。本院在执行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徐州都源工贸有限公司、鹿丙辉、赵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鹿丙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鹿丙辉称,1、贾汪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1042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在诉讼期间查封了异议人鹿丙辉名下的位于徐州市贾汪区新夏路9号的房产,你院在执行期间,继续查封了异议人名下的房产。异议人认为,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中第四项“在被告徐州都源工贸有限公司、鹿丙辉在支付一、二判项付款义务前。合同编号为DLCN096348DE《附购买选项权之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件(型号为SANDV1XDX800的由山特维克生产的山特维克全液压履带式钉锤钻机(序列号:109t16184-1)所有权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所有,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处置租赁物所抵偿上述款项全额或者部分款项,未能抵偿部分,由徐州都源工贸有限公司、鹿丙辉、赵玲继续偿清。”。该判项明确具体,对于处置上述设备所获价款的剩余部分,异议人才能承担偿清义务,但目前你院并未依法对涉案钻机评估、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认为应当先对涉案钻机进行评估、拍卖后剩余不足部分才能对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因此,贾汪法院先执行异议人的财产程序违法。2、2014年5月10日,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宁夏石嘴山大武口区连心桥附近将涉案钻机强行扣走,结合(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1042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第四项,可以认定钻机是一种物的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也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因此,异议人认为应当先执行涉案钻机,而不是违法查封异议人的合法财产;3、涉案钻机现已经在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以物抵债或者进入拍卖程序,如果抵顶全部执行款,那么执行可以结束,如果存在不足部分,才可以执行异议人的财产。即便是法院认为执行未终结,那么也应当及时对涉案钻机进行评估拍卖,而不是在一年之后对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查封,程序明显错误,同时显失公平;4、法院也许认为通过执行异议人的房产更快的达到执行目地,但法院执行违法行为侵害异议人的合法财产,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5)贾委执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房产的查封。鹿丙辉向法院提供了(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1042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接警登记表一份,以证明其主张。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述称,异议人所称涉案的租赁设备被申请执行人强行扣押无事实依据。其主张的执行程序违法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本院查明,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徐州都源工贸有限公司、鹿丙辉、赵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10424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查封了鹿丙辉名下的位于徐州市贾汪区新夏路9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2年。2014年5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10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州都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鹿丙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至2013年11月28日的逾期租金324610元,期末购买价款1000元,逾期利息19175184元;二、被告徐州都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鹿丙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赵玲对被告徐州都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鹿丙辉的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玲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都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鹿丙辉追偿;四、在被告徐州都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鹿丙辉全额支付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前,合同编号为DLCN09348的《附购买选择权之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件[型号为SADNVIKDX800的由山特维克生产的山特维克全液压履带式钉锤钻机(序列号:109T16184-1)]所有权归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处置租赁物件所获价款抵偿上述全额或部分款项,未能抵偿部分,由被告徐州都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鹿丙辉、被告赵玲继续清偿。判决生效后,因徐州都源工贸有限公司、鹿丙辉、赵玲没有履行义务,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10月26日委托本案由本院执行。2015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15)贾委执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鹿丙辉名下的坐落在徐州市贾汪区新夏路9号房屋,2015年11月24日,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保全即将到期,请求法院继续查封鹿丙辉名下的位于徐州市贾汪区新夏路9号的房产一套。2015年11月27日,本院张贴了查封公告。鹿丙辉遂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本院撤销上述裁定并解除查封措施。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鹿丙辉认为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对当事人一方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鹿丙辉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述保全措施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已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案中,因鹿丙辉没有履行义务,根据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2015)贾委执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鹿丙辉名下的坐落在徐州市贾汪区新夏路9号的房屋,并张贴查封公告,对鹿丙辉名下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并无不当,亦符合法律规定。故鹿丙辉所提执行异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其异议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鹿丙辉所提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梁宗海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