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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寻衅滋事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刑终13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小学文化,无业,住阜阳市颍州区xxxx。2013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万文,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皖1202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刑初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继军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袁理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进行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