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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华根与王桂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根,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华根。被执行人:王桂英。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王华根与被执行人王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55820元,经执行,已执行到位执行款9451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桂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61303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王华根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桂英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482执63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根发现被执行人王桂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