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更银与赵永良、赵大山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更银,赵永良,赵大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财保17号申请人:刘更银。被申请人:赵永良。被申请人:赵大山。系冀F小型面包车车主。申请人刘更银因与赵永良驾驶的赵大山所有的冀F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刘更银受伤。申请人刘更银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大山所有的冀F小型面包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更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大山所有的冀F小型面包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