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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更银与赵永良、赵大山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更银,赵永良,赵大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财保17号申请人:刘更银。被申请人:赵永良。被申请人:赵大山。系冀F小型面包车车主。申请人刘更银因与赵永良驾驶的赵大山所有的冀F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刘更银受伤。申请人刘更银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大山所有的冀F小型面包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更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大山所有的冀F小型面包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