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9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力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与李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力电器技术有限公司,李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944-1号原告深圳市联力电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洪杰。委托代理人卢子贤。被告李红。委托代理人周乐洋,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联力电器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联力电器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联力电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欣璇(兼)书 记 员 陈 宝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