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898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70年1月6日,汉族,住忠县。被告张某,男,生于1970年5月27日,汉族,住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