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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更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黄晚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198号罪犯黄晚雪,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2)信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晚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晚雪在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1次,单项表扬5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黄晚雪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晚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晚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