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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79-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敏英、李明玉等与李金妹、李任龙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英,李明玉,吴秀卿,李金妹,李任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9-181-1号申请执行人李敏英,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申请执行人李明玉(曾用名李存玉),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申请执行人吴秀卿,女,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李金妹,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李任龙,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东执行字第179-181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金妹、李任龙所有址在福建省东山县杏陈镇大嵼村的土地使用权(东自墙邻村道,南与村未出卖公房共墙,西自墙邻市场通道,北与李宏辉宗地共墙,土地证号:向集建(2006)字第17**号),现因被执行人李金妹、李任龙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出具结案声明,该案依法可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金妹、李任龙所有址在福建省东山县杏陈镇大嵼村的土地使用权(东自墙邻村道,南与村未出卖公房共墙,西自墙邻市场通道,北与李宏辉宗地共墙,土地证号:向集建(2006)字第17**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秀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东执字第307-1号东山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东执行字第307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结荣、吴李芬有址在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育新路89号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王结荣、吴李芬已自动履行完毕,并出具结案声明,该案依法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结荣、吴李芬所有址在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育新路89号房产的查封。附:本院(2015)东执字第307-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本院地址:东山县樟塘镇和平路51号邮编:363400联系人:林温育联系电话:391****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东执字第179-181-1号东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东执行字第179-181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金妹、李任龙有址在福建省东山县杏陈镇大嵼村的土地使用权(东自墙邻村道,南与村未出卖公房共墙,西自墙邻市场通道,北与李宏辉宗地共墙,土地证号:向集建(2006)字第17**号)。现因被执行人李金妹、李任龙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结案声明,该案依法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金妹、李任龙所有址在福建省东山县杏陈镇大嵼村的土地使用权(东自墙邻村道,南与村未出卖公房共墙,西自墙邻市场通道,北与李宏辉宗地共墙,土地证号:向集建(2006)字第17**号)的查封。附:本院(2015)东执字第179-181-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本院地址:东山县樟塘镇和平路51号邮编:363400联系人:林温育联系电话:39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