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3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罗凯麟与杨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凯麟,杨灯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3民初711号原告:罗凯麟,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7937。委托代理人:潘志明,系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灯强,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6470。委托代理人:杨灿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陈满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原告罗凯麟诉被告杨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凯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胡庆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丹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