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樊洪杰与刘永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洪杰,刘永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737号原告樊洪杰,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被告刘永昌,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现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洪杰与被告刘永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洪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洪杰与被告刘永昌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樊洪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洪杰负担。审判员 崔国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