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0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09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黄妙福。委托代理人朱建鎏(特别授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吴金云。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10828015元,执行费人民币78228元。申请人依据(2015)杭江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金雅苑9-1-701、19-2-401、20-2-201、1-2-1803、2-3-302、2-2-502、2-4-1102、4-1-1101、22-1103、27-1503、29-1-302、29-2-501、29-2-701、29-2-902、29-2-1002室15套房产;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09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志忠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