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胡海霞与新乡南太行旅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霞,新乡南太行旅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821号原告胡海霞,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闫旺昌,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南太行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学院路北段临街楼。法定代表人王红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继东,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洲,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王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子鹏,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战文,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胡海霞诉被告新乡南太行旅游公司、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任贵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