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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XX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终16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2007年3月27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月22日被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肥东刑初字第0035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未缴纳)。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XX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刑初字第003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陈秀琴代理审判员  董雪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博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