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智明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919号罪犯黄智明,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涵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智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8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评为监狱表扬;2015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智明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智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智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智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智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