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1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11民初1033号原告张某某,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赵某某,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于2014年7月起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且要求分劈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50%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补充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电视机一台。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长,夫妻感情较好,现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原告受其女儿影响。原、被告分居是由于原告自行更换门锁,并不是出于被告的意愿。原告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曾将被告肋骨打断,致使被告至今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原告诸多行为给被告造成巨大伤害,故要求原告对被告给予补偿,其中包括补偿款20,000.00元,房屋租赁费10,0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共同出资人民币50,000.00元装修房屋,要求被告返还其中的20,000.00元。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夫妻双方并没有共同存款,且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款60,000.00元并共同分劈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11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无子女。原、被告现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于2014年11月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5年5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出具的(2015)鞍千民二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原、被告无共同房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张床,一个衣柜,一套餐桌,两套窗帘,两个钟,一台电视,一台热水器,一台洗衣机,一套炉具,一台抽油烟机,一辆三轮车。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2015)鞍千民二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亦表示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就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无法达成协议,故本院对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处理。关于原告要求分劈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一节,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被告予以否认,且就该部分事实,原、被告在庭审中所述不一致,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付补偿款人民币60,000.00元一节,因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张床,一个衣柜,一套餐桌,两套窗帘,两个钟,一台电视,一台热水器,一台洗衣机,一套炉具,一台抽油烟机,一辆三轮车,其中一张床,一个衣柜,一套窗帘,一个钟,一台热水器,一套炉具,一台抽油烟机,一辆三轮车归原告所有;一套餐桌、一套窗帘、一个钟、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视归被告所有;三、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00元,被告赵某某负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