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勇涛与王康、王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冻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勇涛,王康,王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勇涛,务工。被执行人:王康,务工。被执行人:王美菊,退休教师,系王康母亲。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美菊在银行的存款4万元。现因被执行人王康、王美菊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美菊在银行存款202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珊红执行员 罗晓峰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希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