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鹤亭与中山醇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鹤亭,中山醇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8号原告:朱鹤亭,男,1929年2月28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开创大道万科城伴山四街五号E02:1203,。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韵,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醇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泉眼村兴泉路二巷1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廖志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系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系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鹤亭诉被告中山醇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鹤亭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伟杨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