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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16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与谢慕、赵泉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谢慕,赵泉清,长沙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1625-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负责人文剑萍,行长。被执行人谢慕。被执行人赵泉清。被执行人长沙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涛。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慕、赵泉清、长沙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慕、赵泉清、长沙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仲裁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2014)开民保字第0071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谢幕名下房进行了查封。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湖南飞龙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拍卖,2016年3月18日买受人何华以60632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谢幕名下房的查封;二、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何华(身份所有,上述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何华(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三、买受人何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及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爱云执行员  何祥猛执行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